科豪律所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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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临床思维穿透病历迷雾——我所主任接待医疗损害案件当事人并获当场委托

来源: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作者:晟坤发布时间:2026-10-29字号大中小

         近日,患者李某的家属一行到访我所,就李某在某医院诊疗后遗留植物状态、最终不幸去世的医疗损害案件进行咨询。我所主任律师亲自接待,以临床思维逐页审阅病历、梳理时间线、对照诊疗规范,向家属完整呈现了案件的核心争点与维权路径。家属对分析意见高度确认,当场办理委托手续,正式委托我所代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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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概要

         患者李某,中年男性,因突发意识障碍入院,诊断为重症脑出血并破入脑室。医院急诊行脑室钻孔外引流术,手术顺利结束,术后患者带气管插管、神志昏迷。此后患者病情持续恶化,发生心跳骤停,经心肺复苏后遗留缺氧缺血性脑病,长期处于植物状态,最终于家中去世。

家属此前已自行整理部分病历,但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植物状态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始终难以判断。家属的核心诉求是:以医疗行为导致植物状态、构成一级伤残及完全护理依赖为基础,依法追究医方责任。

         二、以临床思维拆解病历,而非泛泛谈“过错”

         接待过程中,主任没有急于下结论,而是按照临床诊疗的时间顺序,逐项核对关键病历:

         第一,术后监护地点。手术记录、手术护理记录单和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均显示,患者术毕“神志昏迷、带气管插管”,护理记录明确勾选“术后送回:病房”。主任指出,重症脑出血术后GCS≤8分、带气管插管的患者,按重症管理共识应收入ICU并予以机械通气,维持氧饱和度在目标范围。术后回普通病房、仅予吸氧,是后续低氧负荷的起点。

         第二,气道与氧合管理。 普通病房护理记录显示患者带气管插管、持续吸氧,氧饱和度一度降至88%;会诊记录明确“吸氧、吸痰处理后无好转”,转入ICU后氧合指数持续偏低。主任结合血气分析、护理记录和纤支镜记录,向家属说明低氧与后续心跳骤停之间的病理生理关联。

         第三,颅内压管理。病程中CT报告已提示“左侧侧脑室新见铸状高密度灶充填”,但长期医嘱显示同日停用甘露醇,且未见替代降颅压方案,也未见神经外科会诊记录。主任指出,这一环节与当晚心跳骤停的时间关联,是因果关系审查的重点。

         第四,镇静用药。临时医嘱显示,在患者持续镇静、同时使用降压药物的情况下,医方使用了说明书明确标注“昏迷患者禁用”的镇静药物。用药后约一小时余,患者出现严重低血压、心动过缓和心跳骤停。主任结合药品说明书和重症镇静原则,向家属解释了该用药环节的可归责性。

         第五,排痰义务与复苏记录。医方查房记录中已自认“痰液蓄积导致机体摄氧障碍”,但纤支镜介入明显滞后;心肺复苏记录未载明胸外按压启动时间和肾上腺素首剂时间,复苏质量同样需要审查。

         三、把“病历事实”与“临床推断”分开讲清楚

         主任特别向家属强调:医疗损害案件不能只讲情绪,要讲病历、讲时间、讲规范。哪些是病历原文,哪些是临床推断,哪些是“病历中未见记录”因而需要医方举证,必须分清楚。对于植物状态与一级伤残的对应关系,主任也明确说明:植物状态对应一级伤残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明文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问题;病历记载已足以证明植物状态的存在和持续,诉讼中可主张依据病历和法定标准直接认定,同时做好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一并鉴定的程序准备。

         对于家属关心的护理费、护理依赖、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鉴定路径等问题,主任逐一作了说明,并提示了患者已去世情况下回溯性鉴定的实务风险与应对方案。

         四、客户高度确认,当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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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属表示,此前咨询时多听到笼统的“医院有责任”或“很难打”,而本次接待是第一次有人把病历逐页拆开、把时间线和规范依据对应起来讲清楚。家属对主任的临床思维分析高度确认,认为分析“看得懂、有依据、知道下一步怎么走”,当场决定委托我所代理本案,并办理了委托手续。

         五、后续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所团队将尽快完成全部病历的封存与调取,围绕术后监护、气道管理、颅内压管理、镇静用药、排痰义务和复苏质量等环节,形成完整的证据目录和鉴定申请方案,依法申请医疗损害过错鉴定、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并在诉讼中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医疗损害案件的专业性,决定了它不能靠泛泛而谈,而要靠病历中的每一个时间点、每一条医嘱、每一份护理记录和每一部诊疗规范说话。以临床思维接待客户,把复杂的医学问题讲清楚,把法律路径说明白,是我所处理医疗损害案件的一贯方式。

图/文:谢佳/晟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