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资深律师陆庆标、刑事专业律师杨静文、刑事专业律师钟小浣:
遇到家人被刑事羁押不用慌,先稳住情绪、理清当务之急——是了解涉嫌罪名的基本法律规定、核实羁押场所与办案单位,还是尽快委托律师介入会见、掌握案情全貌,刑事程序环环相扣、时效性强,唯有在法定时限内果断行动,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
科豪律所首席创办人深耕法律实务三十年,由主任全程把关核心案件,擅长刑事辩护,协助家属分析罪名构成要件、评估案件走向、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围绕事实认定与证据审查开展系统辩护,依法维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
您可进一步了解维权思路,寻找契合自身情况的解决方案。
一、律师会见权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该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并规定了看守所的安排时限。另外,公安部《看守所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通信权利工作规范》也细化了操作要求。
二、律师会见的法律要求
1、委托主体: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在押时,其监护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可以代为委托。
2、会见手续(“三证”):辩护律师必须携带以下三份文件原件前往看守所申请会见:
(1)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专用证明;
(3)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3、看守所安排时限: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能够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律师可以通过网上或电话预约,但看守所不得以未预约为由拒绝安排。
4、会见过程保障: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看守所不得派员在场。看守所应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所需的会见时间和次数。律师可带一名律师助理(同所律师或实习人员)协助会见。
5、特殊案件限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需经侦查机关许可。看守所会查验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6、权利救济:若律师的会见权被阻碍,可以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
三、家属委托律师的具体操作
1、委托时机:家人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后,即可委托律师。家属应尽快行动,尤其是在拘留后37天内(被称为“黄金37天”),是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的关键期。
2、委托手续:由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代为办理。需准备的材料包括:
(1)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3)签署授权委托书。
3、委托人数:同一当事人最多可委托两名律师。委托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全程协议,但每个阶段需分别签署授权委托书。
注意事项:如果无法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可与看守所沟通实际情况。如果已有法律援助律师,家属仍可另行委托,经会见后由当事人本人选择确认。
四、律师首次会见的内容
律师持“三证”申请后,看守所安排会见。首次会见主要进行以下工作:
转达家属的关心,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安抚;
请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正式确认委托关系;
了解涉嫌罪名、到案经过、讯问情况等基本信息;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如核对笔录、拒绝回答无关问题、申请回避等)和程序规定;
提供初步法律咨询,分析可能的法律后果。
注意:在判决生效前,家属不能直接会见在押人员,只能通过律师了解信息。
五、委托律师后各阶段的辩护工作与家属配合
(一)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
律师工作:
多次会见,详细了解案情,固定无罪或罪轻的线索;
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基本情况;
重点申请取保候审,尤其在拘留后37天内提交法律意见书,争取不批准逮捕;
如有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代理申诉、控告。
家属配合:
通过律师了解案件进展,但不要自行打听或干预办案;
如掌握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如监控录像、证人信息),及时提供给律师;
配合准备取保候审所需材料(如保证人或保证金)。
(二)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
律师工作:
查阅、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全面掌握证据;
会见当事人,核实证据,沟通辩护思路;
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或就认罪认罚进行协商;
协助当事人进行退赃退赔、刑事和解等。
家属配合:
配合律师准备退赔、谅解等材料;
如有新的证据线索,及时提交律师;
切勿自行调查取证或干预证人,以免涉嫌妨害作证等风险。
(三)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律师工作:
庭前会见被告人,核实对起诉书的意见,进行庭审辅导;
申请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等;
出庭辩护,发表辩护意见,进行质证和辩论;
庭后提交书面辩护词,并跟进判决结果。
家属配合:
可在律师安排下到庭旁听(或在外提供精神支持);
配合律师准备立功、悔罪、赔偿等从轻情节的材料。
六、重要注意事项
会见不被监听是法定权利,家属不必担心会见内容被泄露。
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需要许可,其他案件无需。
律师费用通常分阶段收取,委托前请明确各阶段费用。
家属不要试图“找关系”或自行调查,不仅无效,还可能妨害司法公正,增加案件处理难度。
整个辩护过程中,信任并积极配合律师是最有效的方式。
七、家属可采取的四步行动
第一步:尽快准备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联系专业刑辩律师办理委托。
第二步:配合律师提供相关材料和线索,但不自行干预办案。
第三步:通过律师定期了解进展,保持沟通但不过度频繁。
第四步:在律师指导下,依法配合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工作。
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办理的刑事会见辩护案件有:
一、贪污贿赂犯罪:
1.贪污罪(第382条)
2. 挪用公款罪(第384条)
3. 受贿罪(第385条)-
4. 行贿罪(第389条)-
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388条之一)
6. 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7. 单位受贿罪(第387条)
8. 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
9. 介绍贿赂罪(第392条)
10.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
11. 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
12. 私分罚没财物罪(第396条)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故意杀人罪-
2、过失致人死亡罪-
3、故意伤害罪-
4、过失致人重伤罪-
7、猥亵儿童罪
8、非法拘禁罪-
9、绑架罪-
10、拐卖妇女、儿童罪-
1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2、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13、非法搜查罪-
14、 拐骗儿童罪-
15、侮辱罪-
16、诽谤罪-
17、诬告陷害罪-
18、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19、重婚罪
20、虐待罪-
21、遗弃罪-
2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3、刑讯逼供罪-
三、侵犯财产罪
1. 抢劫罪
2. 盗窃罪
3. 诈骗罪
4. 抢夺罪
5. 聚众哄抢罪
6. 侵占罪
7. 职务侵占罪
8. 挪用资金罪
9. 敲诈勒索罪
10. 故意毁坏财物罪
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危害公共安全罪
1、放火罪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4、交通肇事罪
5、危险驾驶罪
6、重大责任事故罪
六、妨害安全驾驶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指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或者驾驶人员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3、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
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九、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规定:
第一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情形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十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对应个人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处罚。
十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
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款: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款: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十四、非法行医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还规定了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五、医疗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规定: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罪名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加的罪名。在1979年刑法施行期间,对于此类行为曾以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或过失杀人罪追究有关医务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