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庆标律师解读|法〔2025〕226号新规,超龄劳动者维权实操指南(连载五)
连载五:律师办案实录|2个案例,教你超龄维权胜诉技巧✅
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劳动者维权资深律师陆庆标:
前面四篇,我们从案由、法律依据、证据留存、维权路径四个方面,详细拆解了超龄劳动者的维权全流程。理论讲得再多,不如一个真实案例来得直观。今天,就给大家分享2个我亲自办理的真实案例,分别对应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看看超龄劳动者如何凭借正确的方法,成功维权,也帮大家避开维权中的常见误区。
案例1:超龄保洁员被辞退,获5个月工资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62岁的张阿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20年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保洁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张阿姨长期在该小区工作,接受物业公司的考勤管理,每月固定领取工资3500元,工作内容是小区公共区域的保洁,属于物业公司的核心业务。
2025年12月,物业公司以“张阿姨已超龄,不符合用工条件”为由,口头辞退张阿姨,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张阿姨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无果,无奈之下,找到我咨询维权。
法院观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张阿姨已超龄,与物业公司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张阿姨虽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接受物业公司的常态化考勤管理,工作内容是物业公司的核心业务,每月固定领取工资,双方形成的是特殊劳动关系,适用最高法法〔2025〕226号新规新增的“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案由。
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口头辞退张阿姨,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结合张阿姨在物业公司工作5年的事实,判决物业公司支付张阿姨5个月工资(3500元×5=17500元)的经济补偿。
维权启示
✅ 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接受管理、核心业务、固定报酬),就可以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享受劳动法保护;
✅ 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留存好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记录等证据,也能证明用工关系;
✅ 用人单位不能仅凭“超龄”为由,无正当理由辞退超龄劳动者,否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2:超龄技术顾问受伤,获人身损害赔偿8万余元
案情简介
70岁的李工程师,已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25年10月,受聘于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顾问,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约定李工程师为公司提供技术指导,每月报酬8000元,工作时间灵活,不接受公司考勤管理,完成指定技术任务即可。
2025年12月,李工程师在公司提供技术指导时,因设备故障不慎受伤,花去医疗费6万余元,后续还需要康复治疗。李工程师要求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司以“双方是劳务关系,不承担工伤责任”为由,拒绝赔偿。李工程师遂委托我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李工程师已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提供的是临时性、技术性劳务,不接受公司常态化管理,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适用“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案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科技公司未对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科技公司赔偿李工程师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8万余元。
维权启示
✅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的,虽然不能主张工伤待遇,但可以依据《民法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 劳务关系中,用人单位仍有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若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受伤,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签订劳务协议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工伤、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避免后续纠纷。
总结升华
这两个案例,正好对应了我们前面讲的两大维权路径,也再次印证了:超龄不是“无权益”的借口,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受法律保护。
最高法法〔2025〕226号新规的出台,新增超龄劳动者维权专属案由,就是为了打破“超龄即无劳动关系”的误区,让每一位为社会贡献余热的超龄劳动者,都能劳有所得、伤有所偿。
最后,再次提醒各位超龄劳动者:
1. 入职必签书面协议,明确用工关系和权益;
2. 工作期间妥善留存证据,关键时刻能“说话”;
3. 遇到纠纷不要慌,选对维权路径,勇敢依法维权。
如果遇到用工纠纷,可随时拨打人社服务热线、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也可以委托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愿每一位超龄劳动者,都能在务工路上不受委屈、权益得到保障,老有所为、老有所安!
互动话题:这两个案例,有没有给你带来启发?评论区说说你的感受,也欢迎转发给身边超龄务工的亲友,帮他们避开维权坑~
—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