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期:鉴定关键|医疗纠纷鉴定必看:谁申请、怎么选、怎么用?
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资深律师陆庆标:
【核心内容:鉴定是诉讼核心,看懂这几点,不被鉴定 “牵着走”】
医疗纠纷诉讼中,“鉴定意见” 是认定诊疗过错、因果关系的关键证据,直接影响判决结果。很多当事人因不懂鉴定流程、忽视鉴定细节,导致鉴定意见对自己不利,错失维权良机。以下为鉴定全流程解读:
一、鉴定的启动方式(2 种方式,按需选择)
1、当事人申请(最常见)
原告(患者方)、被告(医疗机构方)均可申请,通常在立案后、庭审前提交书面鉴定申请;
重点:涉及核心病历争议、诊疗过错认定的,建议尽早申请,避免拖延影响诉讼进度。
2、法院依职权委托
法院认为案件需要专门性知识(如诊疗行为是否合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可主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适用场景:双方均未申请,但案件核心事实无法通过现有证据认定。
二、鉴定材料准备(核心中的核心,缺一不可)
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准确性,需提前整理、核对:
1、核心材料:全体系核心病历资料(病程记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等全部模块);
2、补充材料:尸检报告(如有)、诊疗规范、医患沟通记录、缴费凭证、检查报告(CT、核磁、化验单等);
3、争议材料:重点提交有争议的病历模块(如篡改的手术记录、缺失的麻醉记录),并书面说明争议焦点(如 “电子手术记录修改时间在纠纷发生后,与实际手术操作不符,存在篡改嫌疑”);
4、注意事项:材料需提交原件或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复印件,标注材料来源、证明目的,按顺序装订,避免提交伪造、残缺、涂改、未质证的材料。
三、鉴定机构与鉴定人资质核查(避免无资质鉴定)
资质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选择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执业范围等事项。
参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鉴定机构需具备合法医疗损害鉴定资质,鉴定人须具备相应医学高级职称并在名册内,且不存在法定回避情形;
回避情形:鉴定人曾在涉案医疗机构执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书面申请回避;
核查方法:通过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官网、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查询,确认机构资质、业务范围包含医疗损害鉴定,不接受无资质机构出具的意见。
四、鉴定的核心内容(看懂鉴定意见,精准把控维权方向) 鉴定意见应当完整、明确,一般应包含以下五项关键内容,缺失任一要点,均可依法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鉴定: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患者是否存在损害后果,损害后果具体是什么;
3、诊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医疗机构的过错参与度(责任程度),如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无责任;
5、患者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是否需要后续治疗及护理依赖等。
五、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怎么处理(实务必用)
1、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异议,列明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规范依据;
2、异议理由成立的,可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3、存在程序严重违法、依据明显不足、鉴定材料未经质证等情形的,可申请重新鉴定;
4、庭审中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充分质证,不盲目服从鉴定结论。
六、实务提醒
鉴定不是 “走过场”,而是医疗纠纷案件的胜负关键。病历是否真实完整、鉴定申请事项是否准确、质证是否到位,都会直接决定鉴定质量。建议在鉴定前全面梳理病历疑点、固定证据瑕疵,必要时由专业医疗律师协助设计鉴定思路,避免因程序疏漏导致不利后果。
【未完待续】
下期将聚焦病历相关争议处理,重点讲解核心病历瑕疵、伪造篡改的法律后果认定,教你识别病历违规情形、固定相关证据,明确病历争议对案件的影响,精准应对诊疗纠纷中的病历难题,欢迎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