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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法释〔2026〕6 号(第7期)

发布时间:2026-05-06字号

律师解读・法释〔2026〕6 号

第7期|律师解读:私分国有资产罪


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资深律师陆庆标:


♜红线提示:私分20万—200万元为数额较大;2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私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帮扶、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社保基金等特定款物,10万元以上即入罪。

案例短句:集体私分救灾款 12 万元,被认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

☛律师提示:私分国有资产属于 “集体蛀空” 型腐败,新规对民生特定款物提高保护等级。私分仅限领导管理层、隐瞒职工的,以贪污罪定罪;单位受贿后私分给个人的,以单位受贿罪从重处罚。

法条原文链接:

法释〔2026〕6号  第七条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或者私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帮扶、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社会保险基金等特定款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或者私分上述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贪污贿赂无小事,守法平安是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