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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法释〔2026〕6 号(第4期)

发布时间:2026-04-28字号

律师解读・法释〔2026〕6 号

第 4 期|律师解读:单位行贿罪


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资深律师陆庆标:


♜红线提示:单位行贿20 万元以上为情节严重;200万元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10万—20万、100万—200万,向 3 人以上行贿、用违法所得行贿、重点领域行贿、向监察执法司法人员行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之一,升格认定。

案例短句:某公司在安全生产领域行贿 15 万元,被认定单位行贿情节严重。

☛律师提示:单位行贿以集体意志 + 单位获利为核心,严禁向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以单位名义行贿、利益归个人的,按个人行贿处理;个人与单位财产混同的,依法精准定性,倒逼单位健全内控。

法条原文链接:

法释〔2026〕6号  第四条 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办案公正的;

(五)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行贿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贪污贿赂无小事,守法平安是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