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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法释〔2026〕6 号(第3期)

发布时间:2026-04-24字号

律师解读・法释〔2026〕6 号

第 3 期|律师解读:介绍贿赂罪


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资深律师陆庆标:


♜红线提示:介绍个人行贿10 万元以上、介绍单位行贿50 万元以上,为情节严重。介绍个人 5 万 —10 万、单位 25 万 —50 万,为 3 人以上牵线、向 3 名以上公职人员撮合、致公共利益受损、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之一,同样追责。

案例短句:为 5 名请托人牵线行贿,介绍金额 9 万元,被认定情节严重。

☛律师提示:介绍贿赂是腐败 “中间人”,只要在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沟通撮合、促成权钱交易即构成本罪。同时参与行贿受贿的,择一重罪处罚;虚构关系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全面封堵 “掮客腐败”。

法条原文链接:

法释〔2026〕6号  第三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介绍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介绍单位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介绍个人行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介绍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请托人介绍贿赂的; 

(二)向三个以上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

(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介绍贿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四)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贪污贿赂无小事,守法平安是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