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资讯
普法资讯

律师解读・法释〔2026〕6 号(第2期)

发布时间:2026-04-24字号

律师解读・法释〔2026〕6 号

第2期|律师解读:对单位行贿罪


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资深律师陆庆标:


♜红线提示:个人行贿20 万元以上、单位行贿40 万元以上,直接追责。个人10万—20万、单位20万—40万,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用违法所得行贿、在重点领域行贿、为谋公职 / 职务晋升行贿等情形之一,同样入罪。

案例短句:个人在教育领域向 3 家单位行贿 18 万元,被定罪追责。

☛律师提示:新规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将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列为重点监管领域,严打为谋取公职、荣誉、职务、职级而行贿行为,从源头斩断利益输送链条。

法条原文链接:

法释〔2026〕6号 第二条 对单位行贿,个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为谋取公职、荣誉称号行贿的;

(五)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行贿,个人行贿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不满四百万元,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