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法释〔2026〕6 号
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资深律师陆庆标:
统一开篇导语
2026 年 4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法释〔2026〕6 号《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为帮助广大干部职工、企业管理人员精准把握法律界限、守住廉洁从业底线,特邀本所资深刑辩律师陆庆标高级律师逐条权威解读,明晰红线、防范风险、依法履职。
第 1 期|律师解读:单位受贿罪
♜红线提示:单位受贿20 万元以上为情节严重;200 万元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10 万 —20 万、100 万 —200 万,具有多次索贿、致公共利益受损、赃款用于非法活动、拒不配合追缴等情形之一,同样升格追责。
案例短句:某单位多次索贿 22 万元,被认定单位受贿情节严重。
☛律师提示:单位受贿并非 “集体免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要承担刑事责任。新规采用数额 + 情节双标尺,重点打击索贿、造成损失、赃款非法使用、拒不追缴等恶劣情形,压实单位主体责任,严防 “集体腐败”。
法条原文链接:
法释〔2026〕6 号 第一条 单位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四)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五)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受贿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贪污贿赂无小事,守法平安是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