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豪律所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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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不必对簿公堂——本所律师积极斡旋,成功促成合同案件庭前和解

来源: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作者:杨静文 陆庆标发布时间:2026-09-02字号

        近日,本所陆庆标律师、杨静文律师代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在开庭审理前迎来圆满结果。经两位代理律师多轮沟通斡旋,原告张某与三被告(自然人李某、分公司及总公司)最终达成结算支付协议。该和解方案充分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彰显出本所律师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扎实的专业能力与严谨尽责的执业态度。

      【案情回顾】本案源于一份合作协议。原告张某与被告自然人李某约定,由原告协助被告完成工程项目合同促成、业主关系维护等前期工作,原告可按照工程完成量及业主回款情况按比例获取工程分配款。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全部合同义务,推动合作项目顺利落地,该工程项目后续实际由被告分公司承接。业主方陆续将工程款拨付至分公司账户,分公司曾向原告支付十余万元工程分配款。

结合已完工工程量与业主回款情况核算,原告应得分配款尚有三十余万元未结清,叠加相应利息,合计权益金额达四十余万元。原告多次自行催要款项未果,遂委托本所陆庆标律师、杨静文律师处理本案。

      【诉讼策略】精准布局,夯实责任主体 接受委托后,陆庆标律师、杨静文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本案合作协议仅由原告与自然人李某签署,分公司、总公司并非原始签约主体。代理律师结合《民法典》《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客观事实,向当事人提出关键诉讼方案,建议将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一并列为共同被告。

案涉工程项目实际由分公司承接,工程款也直接汇入分公司账户,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拓宽了责任承担主体,为债权实现搭建多重保障,也为后续谈判和解筑牢法律基础。

      【代理过程】积极斡旋,以策护利办案过程中,律师团队确立“积极斡旋、以策护利”的处理思路。在充分尊重委托人核心诉求的前提下,全面研判现有证据材料,综合评估诉讼举证难点、案件各类裁判走向。团队认为,诉讼不是维权的唯一选择,促成和解同样可以实现维权目标,还能极大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据此,律师团队将工作重心放在庭前沟通调解工作上。磋商阶段,代理律师一方面立足客观事实,向被告方阐明原告实际履约情况与项目贡献;另一方面释明法律后果,客观提示诉讼将会带来的时间消耗、商誉受损等各类风险,引导各方理性协商。

       经过多轮反复谈判磋商,原告与被告自然人、分公司就工程分配款金额、付款周期达成共识,签署书面结算协议。本次和解并非以委托人大幅让步作为交换条件,经律师全力争取,被告还承担了原告维权产生的部分诉讼费及律师费,切实实现当事人权益的实质性保护。

      【案件启示】 本案的顺利化解印证:律师的价值,不止于打赢官司,更在于高效解决实际问题。诉讼往往周期漫长、耗费大量时间精力,而庭前和解具备效率高、成本低、利于修复各方关系的突出优势。本案通过庭前和解,帮助当事人避开冗长庭审流程,降低后续执行风险,高效挽回四十余万元经济损失。

       本案是本所践行“专业、敬业、诚信、高效”服务理念的典型缩影。今后,本所将继续恪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执业准则,全力以赴处理每一起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有温度、有力度的专业法律服务

       注:本文所涉案件信息已作脱敏处理,当事人名称均为化名。